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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張瑜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下架侵害原告名譽與肖像權之文章及照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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