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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彥(即蘇李鳳之繼承人)、蘇玫玲(即蘇李鳳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聲明代位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即如原告民國111 年2 月11日民事更正狀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俾利核定確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另應補正詳載更正後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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