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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明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2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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