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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呂○○
兼
法定代理人 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呂○○ 601,390元 6,610元 2 呂○○ 100,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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