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補,146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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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詹陳麗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光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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