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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賴文中
訴訟代理人 陳鴻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曉鳳
游清文
吳松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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