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補,871,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圖編號①-③所示共3具監視器拆除,係基於人格權受侵害之除去請求權,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