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許春桂
被 告 陳雪玲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坐落同段9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4)(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計算,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3,5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至起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萬3,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9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經本院職權查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地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1萬8,0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以房屋總面積106.8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77.2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0.5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18.99平方公尺)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共計1,260萬3,580元(計算式:118,000元×106.81平方公尺=12,603,58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