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補,89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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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香港商樂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津聖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14,000元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60萬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3.69元折算為新臺幣20,2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9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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