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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4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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