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補,999,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活力美樂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民國107 年8 月12日活力美樂地社區第14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2 次會議會議紀錄,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 萬4,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