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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宏裕即凱旋地政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麗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337元,應徵裁判費8, 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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