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王桂芬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王鄭秀衿
王桂芳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特別複代理人 楊佳穎
被 告 王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2頁第9行(事實及理由欄貳、二) 尊重原告所提變價分割方案,請求保留至少四分之一給被告「王桂芬」,確保被告「王桂芬」能得到其應繼分權利分配。
尊重原告所提變價分割方案,請求保留至少四分之一給被告「王桂芳」,確保被告「王桂芳」能得到其應繼分權利分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