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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 告 甲○○ 籍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0 樓之0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因被告甲○○是否經合法送達,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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