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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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