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1296,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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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陳靖淮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彭彥儒律師
被 告 陳世紘
陳若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被告陳世紘、陳若榆與被代位人陳茂宏之被繼承人張金桂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遺產予以分割,並按其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按被代位人陳茂宏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告陳世紘、陳若榆按應繼分比例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即被代位人陳茂宏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7號判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之扶養費,共計130萬元確定在案(下稱系爭確定判決)。
原告乃持系爭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3422號受理,因陳茂宏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於100年11月4日核發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
二、又被繼承人張金桂於109年7月11日死亡,其子女即陳茂宏、被告二人均未拋棄繼承,陳世紘並向本院陳報張金桂之遺產清冊如附表編號1至37號所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619號受理,其等依法繼承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繼分比例各為1/3。
惟因陳茂宏名下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復怠於分割系爭遺產,致原告於110年間持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陳茂宏所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5119號受理後,以該不動產係公同共有尚未分割為由,函知原告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否則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原告為保全對陳茂宏之上開債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自得代位陳茂宏訴請分割系爭遺產,並按其等應繼分比例各1/3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此,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三、並聲明:准將被告二人與被代位人陳茂宏之被繼承人張金桂所遺系爭遺產予以分割,並按其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貳、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前提出之答辯狀及到場陳述略以:遺產分割方案須討論後才能決定,故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
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242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故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即應以保全其債權之必要為限。
其所保全者,除在特定債權或其他與債務人之資力無關之債權,不問債務人之資力如何,均得行使代位權外,如為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陷於無資力,始得認有保全之必要,否則,即無代位行使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金桂於109年7月11日死亡,陳茂宏與被告二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陳世紘並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其等依法繼承系爭遺產,應繼分比例各為1/3。
而原告因系爭確定判決對陳茂宏取得上開債權,持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因陳茂宏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核發系爭債權憑證,嗣原告於110年間持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陳茂宏所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5119號受理後,以該不動產仍公同共有尚未分割為由,函知原告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否則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債權憑證、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19號裁定、建物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6月19日士院擎110司執雙字第15119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士司調字第220號卷〈下稱士司調卷〉第16至31、44至51、62至86頁),並有系爭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2頁),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19號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
㈡又陳茂宏與被告二人共同繼承張金桂之系爭遺產,其等並未約定禁止分割系爭遺產,張金桂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系爭遺產。
而陳茂宏迄今仍未清償原告上開債務,且其於108年度所得為0元,除繼承之系爭遺產外,其財產僅有77年出廠之汽車1輛,此有原告所提出陳茂宏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士司調卷第52至54頁),足認陳茂宏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其陷於無資力,以清償原告上開債務。
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自得代位陳茂宏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㈢而原告主張將系爭遺產按陳茂宏與被告二人之應繼分比例各1/3分割為分別共有乙節,經本院審酌該分割方案,與其等之利益相當,且其等據此分割後,可就分得之應有部分自由處分、設定負擔,對其等而言均屬有利,故原告主張之上開分割方案,核屬公允、適當,應予准許。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陳茂宏請求將被繼承人張金桂所遺系爭遺產予以分割,並按陳茂宏與被告二人之應繼分比例各1/3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同法第85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而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故本件訴訟費用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原告負擔陳茂宏之訴訟費用1/3,其餘訴訟費用則由被告二人各負擔1/3,始屬公平。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附表:被繼承人張金桂之遺產(元若未記載幣別者為新臺幣)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或所在地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7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5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3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5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4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8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 5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房屋) 114.85平方公尺,另陽臺4.7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6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頂樓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111.6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7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 76.1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8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1,141元 9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美金0.08元 10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836元 11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2,568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5,726元 1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 1,008元 1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1,166,665元 15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182,478元 16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7,967元 17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305元 18 投資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584股 19 投資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862股 20 投資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67股 21 投資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197股 22 投資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67股 23 投資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138股 24 投資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7,764股 25 投資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35股 26 投資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168股 27 投資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11股 28 投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巴能源轉型股票基金C 22.47單位 29 投資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現金股利 493元 30 投資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現金股利 18,046元 31 投資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現金股利 1,353元 32 投資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現金股利 6,876元 33 投資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現金股利 359元 34 投資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現金股利 3,186元 35 投資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現金股利 1,282元 36 投資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現金股利 7,155元 37 投資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現金股利 5,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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