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2號
上 訴 人 邢元隆
被 上訴人 王祥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8,300元(計算式:88,300+120,000=20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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