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1369,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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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蔡秋汝
被 告 鄭詠心即鄭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以收件字號淡地登字第015511號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例要旨均可供參照)。

查:原告本件起訴乃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為擔保被告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已不存在,惟因該抵押權登記未經塗銷,致其就系爭土地之權利受有影響,故提起本件訴訟以確認該抵押權不存在、請求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準此,足見上開抵押權是否存在顯不明確,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及權利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前曾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供擔保被告之債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抵押權人即被告復未於5年之除斥期間實行其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亦已歸於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0至46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2.次查,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業經登記為82年8月25日至82年11月25日止,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堪認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至遲於97年11月25日即已罹於15年之時效而消滅,而抵押權人即被告復未於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亦足認已於102年11月25日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準此,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核屬有據。

(三)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

而系爭抵押權既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惟其設定登記未經塗銷,對於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自有妨害,從而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土地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15 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地號 1/9 新北市○○區○○段○里○○段000地號 1/9 新北市○○區○○段○里○○段000地號 1/9 新北市○○區○○段○里○○段000地號 1/9 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地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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