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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前就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核定裁判費,嗣原告以民事準備二狀擴張請求至300萬元(見本院卷第145頁),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9,315元外,尚應補繳1萬1,385元。
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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