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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楊尚樺
被 告 林子淵(原名:林駟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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