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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黃冠證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萬8,090元〔計算式:4,980.95(上訴人占用部分面積)×2,200(被上訴人起訴時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0,958,0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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