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164,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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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楊謝陳明媚

謝淑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5,200元【計算式:系爭兩筆土地總面積(148+4)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現值32,600元=4,95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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