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169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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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陳建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劉楊寶蓮

楊佳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被 告 楊金
楊寶霞
楊錦雲

翁楊寶玉
楊國治
楊鎮龍
楊志堅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楊寶霞、楊志堅(下與其他被告合稱被告,分各稱其姓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

系爭不動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無法全部到場,致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是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等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

又系爭不動產為兩層樓房屋,僅有單一出入口,其性質無法以原物分配,是應將系爭不動產全部變賣等語。

除楊寶霞、楊志堅以外之被告則以:部分共有人已委託仲介出售,是希望可協調將系爭不動產全部委託仲介處理,不要由法院變價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楊寶霞、楊志堅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適當之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士司調卷第42至48頁)。

且系爭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等情,並為到場之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

㈡次按共有物若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觀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自明。

準此,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符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自得將共有物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

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使用情形、利用效益,及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全體利益等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經查,系爭不動產僅有單一出入口,依兩造人數及應有部分,實不可能為原物之分割,是應認系爭不動產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又系爭不動產若採變價分割,可徹底消滅共有,發揮系爭不動產整體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

另透過市場之良性競價,亦可使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並可主張優先承買權以取得系爭不動產,對全體共有人應屬公允,且顯較符合經濟及公平原則,是本件應採變價分割最為適當。

㈢到場之被告雖以:部分共有人已委託仲介出售,是希望可協調將系爭不動產全部委託仲介處理,不要由法院變價分割云云。

然其等出售系爭不動產,仍係屬以消滅共有關係獲得較高分配價金為目的,與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進行,及本件應採取何分割方法等事項,並無扞格。

而本件除原告外,並無其他共有人提出任何之分割方案,是被告抗辯不應由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云云,自無可採。

㈣從而,本院斟酌共有人之意願、系爭不動產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公平裁量,就系爭不動產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末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院認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一: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同段32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即門牌號碼同區迪化街2段123號房屋)。

附表二:
姓名 權利範圍 陳建男 1/9 楊金 1/9 楊寶霞 1/9 楊錦雲 1/9 劉楊寶蓮 1/9 翁楊寶玉 1/9 楊國治 1/18 楊鎮龍 1/18 楊志堅 1/9 楊佳穎 1/18 楊佳雯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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