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丙○○
視同上訴人 子○○○
丁○○
己○
癸○○
辛○○
甲○○○
庚○○
壬○○
戊○○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見士司調卷第22-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