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訴,381,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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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7,000元,應徵裁判費元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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