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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林蓮招
被 告 阿曼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且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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