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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爵邑大樓管理負責人即黃久廣
代 理 人 曹世儒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經本院調閱110年度訴字第716號卷宗確認無誤(見本院卷二第247、251頁、卷三第19、57、127、193頁),依上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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