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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5號
反訴原告 甲○○
乙○
反訴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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