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重訴,120,2023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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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粘銘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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