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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林美美
被上訴人 金純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1948地號土地)、同段1949地號土地(下稱1949地號土地)、同段1950地號土地(下稱1950地號土地)及坐落1948地號土地上之同段226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1948地號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經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房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201萬146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1至53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61萬9,082元(計算式:系爭房地價額2,201萬146元+1949地號土地價額81萬6,973元+1950地號土地價額79萬1,963元=2,361萬9,082元,1949地號土地、1950地號土地部分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9,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地號 ------------ 新北市○○區○○段 面積 (平方公尺) 110年1月 公告現值 請求 權利 範圍 訴訟標 的價額 1 1949地號土地 133.93 6,100元 1分之1 81萬6,973元 2 1950地號土地 129.83 6,100元 1分之1 79萬1,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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