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重訴,250,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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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鎧均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613萬6,100元【計算式:(4,300元×28,239平方公尺)+(8,400元×1,751平方公尺)=1億3,613萬6,1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17萬278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29日繳納200萬6,49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堪認已溢繳83萬6,220元(計算式:200萬6,498元-117萬278元=83萬6,220元),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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