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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邱秀美
被 上訴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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