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重訴,40,202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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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蘇仲賢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周欣穎律師
被上訴人 胡曉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為第一審判決附表三所示之車輛,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於起訴後所提呈報㈡狀(見本院卷一第26頁),及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481號裁定所核定之結果,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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