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重訴,42,2022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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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陳趙環(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築(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長(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賢(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沅(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美(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貞(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𥠼(即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趙環、陳思築、陳思長、陳思賢、陳玲沅、陳素美、陳素貞、陳美𥠼為陳添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上訴人陳添進於民國110年3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其配偶陳趙環,及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思築、陳思長、陳思賢、陳玲沅、陳素美、陳素貞、陳美𥠼(下與陳趙環、陳思築、陳思長、陳思賢、陳玲沅、陳素美、陳素貞合稱陳趙環等8人),有陳添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陳趙環等8人之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34至254頁),均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見本院卷第208頁)。

茲因陳趙環等8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趙環等8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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