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代 理 人 林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新順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顏素姮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33,312元 0000000 1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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