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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月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月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1 臺北○○○○○○○○○、失蹤前住○區○○○路0段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吳月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1 )為滿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94年12月9 日(當時未滿80歲)即列報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吳月雲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人壽保險、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申辦、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境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北○○○○○○○○○110 年11月25日北市大戶登字第1106008017號函附之失蹤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 年11月4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399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10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0714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 年10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00111480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11月3 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53302號函等件可證,且聲請人曾電詢失蹤人吳月雲之姪吳建德表示:「伊從沒看過這個姑姑,也不知其行蹤」,堪認吳月雲自94年11月25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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