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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潤仙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潤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潤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潤仙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99歲,自97年9月4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潤仙於97年9月4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3月1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陳潤仙於97年9月4日失蹤,計至110年9月4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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