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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潤仙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就主文第一項及理由四關於陳潤仙死亡日期之
記載,應更正為「陳潤仙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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