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亡,30,202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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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張淑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張淑媛(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設籍臺北市○○區○○街○○○號三樓之一臺北○○○○○○○○○

)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朱張淑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張淑媛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因戶籍資料多年未經校正,於97年8月29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亦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7年8月29日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可證,堪信屬實,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朱張淑媛自97年8月29日起失蹤,至104年8月29日失蹤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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