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亡,34,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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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滋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康雅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康雅琴(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於中華民國89年2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康雅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康雅琴為聲請人陳滋煌之母,其於民國86年2月20日在大陸地區上海市病逝,但因康雅琴在大陸地區並無死亡資料,聲請人亦無其他資料證明康雅琴已死亡,業經鈞院以111年度亡字第34號裁定准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康雅琴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康雅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認失蹤人於86年2月20日即已失蹤,迄今已屆滿法定期間,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康雅琴為死亡之宣告。

三、次查,失蹤人康雅琴於86年2月20日失蹤,迄至89年2月20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裁定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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