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1,亡,54,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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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蘇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蘇琇玲聲請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蘇林金枝死亡,惟相對人係於民國45年9月12日隨戶長蘇裕金遷入臺北縣三重市(即新北市○○區0○○街0號(嗣住址變更為臺北縣○○區○○○路000巷0號),再於49年12月1日遷入臺北市雙園區(即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嗣住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至51年11月15日始因行方不明由配偶蘇謙順代報遷出(本院卷第48、72、77、79、81、85、86頁),足認相對人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非屬本院轄區,為此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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