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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9年11月11日108仲聲忠字第58號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參仟元。
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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