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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錦宏
相 對 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一一O年十月份工資壹萬貳仟玖佰零玖元,並應於一一O年十二月十日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積欠110年10月份薪資新臺幣1萬2,909元,並應於同年12月10日前匯入伊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4797)、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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