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董珏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睿逸即甲山珍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第㈠項至第㈡項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且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查:
㈠、聲請人本件勞動調解請求:⑴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萬7,085元(包括電子會員獎金、服務滿意評分獎金共2,400元;
平日加班費1,975元;
國定假日加班費6,000元;
110年4月至7月、9月短發薪資共1萬1,793元;
特休未休工資1萬760元;
資遣費2萬2,254元;
勞保低報之失業補助津貼差額5萬1,903元)。
⑵相對人應補提繳1,600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⑶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
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繳納之。
㈡、另聲請人未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供勞動調解委員2人閱覽,與前開規定不合,聲請人應補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2份。
㈢、綜上,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