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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司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曉君
相 對 人 鄭亦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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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存卷可查,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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