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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玠甫
相 對 人 莊欣宜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臺幣5萬元,後因相對人未返還借款,而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是本件非屬勞動事件。
而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五股區,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相對人以該址為其住居所。
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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