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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林京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皇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鼎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在卷可查,可徵被告之主營業所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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