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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鄭雅馨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朋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耿瑞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魯忠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元,其餘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於被告擔任助理職務,兩造勞動契約於110年9月14日終止,原告每月薪資起初與被告約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6元,而原告試用期結束後每月薪資亦按各月實際工作情形發給工資,詳如起訴狀所附薪資條內「薪資總額」欄位所示金額,被告本應如數給付全額工資予原告,不得自原告薪資中扣除應提撥至原告勞退金專戶之金額。
然觀前述薪資條所載薪資名目,「勞退金入帳戶」數額依法本應由被告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不應自原告薪資中扣除,詎被告竟巧挪名目,將應提撥至勞退金專戶之「勞退金入帳戶」金額充作原告薪資細項,該等金額實為原告應領薪資之一部,原告卻未實際領取,變相將應由被告負擔之勞退金轉由原告自行負擔,顯係不當溢扣薪資,致原告自104年7月至110年8月應領薪資合計短少122,868元。
被告因違法扣除百分之6勞退金提繳費用,而受有無庸為原告提繳退休金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薪資未獲全額給付之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由原告工資中溢扣百分之6勞退提繳金共計122,868元,自屬有理。
而兩造間勞動契約既於110年9月14日終止,則被告即應於該日結清工資給付原告,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於勞動契約終止翌日即110年9月15日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㈡另被告雖為原告提繳勞退金,然被告自原告於104年7月1日任職以來,均以高薪低報方式,未依原告實際薪資計算投保金額並提繳勞退金,而以較低之申報薪資提繳勞退金,被告各月為原告提繳之勞退金均有短少,顯然未足額提繳。
經計算後,自104年7月至110年9月止,被告少提繳勞退金金額合計60,864元,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60,864元至原告之勞退金個人專戶。
㈢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民法第179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2,868元,及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提繳60,864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被告雖辯稱薪資單內「勞退金入帳戶」之記載係為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非屬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薪資云云。
然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僅規定應於薪資單中「註明」,並未規定應將勞退金加總至薪資總額內,若可為如此解釋,豈非其他「未於薪資條將勞退金『加總』至薪資總額」之公司行號皆違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足見被告上開辯解,實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解釋。
⑵原告薪資條之上半部項目(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全勤獎金等),概屬一般常見之薪資,故被告將「勞退金入帳戶」金額與其餘薪資項目同列,即等同於將勞退金所示數額視為原告應領薪資,否則何必將該筆「勞退金入帳戶」數額加計至薪資總額內?若如被告所辯係為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則應另與勞健保自付額同列,或另於薪資加 項以外處註明即可,何必多此一舉加總至薪資總額?益見
被告真意應係認定該筆數額係原告薪資之一部,始特意為如此記載並加總計算。
⑶原告薪資表所載「薪資總額」既已將包含年終及三節獎金在內之名目加總至薪資總額,則亦應屬原告之應領薪資,否則雇主豈非得隨意濫設「獎金」名目,將應付薪資分散歸於其他獎金名目,日後臨訟復主張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參以實務上薪資條名目多由雇主單方決定、以及勞資地位不對等之現實,益見應將薪資表所載「薪資總額」均視為原告之工資,始符公平。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每月所提供予原告之「薪資表」性質上僅為「收據」,被告僅係將自己所有為原告支出之金額列於薪資表上,而「勞退金入帳戶」項目係為證明被告有依法向勞保局為給付,故薪資表上所列之項目及金額並非即屬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薪資。
本件薪資表上被告亦有於應領金額中分成「現金」與「勞退帳戶」兩部分,現金為「薪資扣除勞健保自付額」,勞退帳戶則為「被告依法額外為原告支出」,對被告而言其依法為原告提撥勞退金額之支出,亦屬對原告已受領之利益,益徵被告並未將其「依法為原告提撥之勞退金額」作為薪資之一部。
更何況自104年7月至110年8月間,被告均有將「勞退金入帳戶」之項目列明於薪資表上,顯然原告取得104年7月薪資表時,即已知悉被告有將「勞退金入帳戶」之項目列明於薪資表上,原告當時對此並未提出異議,亦未向被告釐清,時隔數年後方對被告提出異議並計算溢扣金額要求被告返還之,純屬臨訟之詞,應無可採。
被告並未溢扣原告之薪資,原告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溢扣勞退金122,86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依分級表之月提領工資」,係以加計三節獎金後,再以前3月平均薪資作為計算基礎,上開主張顯於法不合,不應採納。
被告雖有給與原告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惟前述獎金均係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原告逕將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列入計算為原告薪資總額,顯不合法,委無可採。
原告又以「前3月平均薪資」作為薪資計算之基礎,惟原告係為一般行政工作,並非如業務人員般領取不固定之薪資,原告是因為誤將三節獎金計入薪資範圍,始生薪資不固定之狀況,是以原 告
上開主張誠屬無稽,應非可採。
㈢經被告嗣後詳細檢閱,被告確有誤將原告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之情事,惟原告之薪資並不含「勞退金入帳戶」之項目,經計算,被告所合計短繳之金額並非60,864元,而係27,862元,被告不否認應補提繳27,862元入勞工金退休專戶,並願意補繳此部分短繳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自104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下稱任職期間)係任職於被告。
被告除110年9月份外之原告其餘任職期間)曾按月將如附表「已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以「勞退金入帳戶」之項目記載於原告每月薪資表內;
另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曾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將如附表「已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提繳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兩造所提出之原告任職期間薪資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及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資料等影本在卷可查(分見本院卷第48至98頁、第154至306頁、第100至101頁及第102頁),此部分事實,應認為真正。
原告固主張前述薪資表內「勞退金入帳戶」明細所示金額係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工資,被告非但未給付,反而將此提繳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使被告受有無需另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利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
且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亦有以高薪低報之方式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就短少提繳部分自應補提繳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然此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故本件所應審究者為:⑴前述薪資表「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是否為兩造所議定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工資?⑵被告有無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若有,被告應補提繳金額為若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㈡前述薪資表內「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並非兩造所議定被告應另給付予原告之工資:
⑴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前述薪資表內「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均係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工資乙節,固已提出前述薪資表等影本為佐,且觀諸前述薪資表,被告確有將此「勞退金入帳戶」項目與其他被告並不爭執應給付予原告等項目同列,並加總列入薪資總額欄。
然觀諸前述薪資表「勞退金入帳戶」項目旁,被告另載有「級數」、級距數額(如20,100至33,300等,其中104年12月至105年4月被告誤載為228,000)及「6%」等文字,可知前述薪資表「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應係被告依各年度勞動部所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載提繳級距,按百分之6計算,實難想像兩造會以勞動部所公布之各年度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示提繳級距,按百分之6議定被告另需給付原告之工資數額,原告前述主張是否可信,誠屬可疑。
⑵況前述薪資表內「勞退金入帳戶」每月所載數額並非相同,且多為零數,此與國內勞工與雇主若議定工資採按月計酬時,多係以整數金額議定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常情,顯不相符,則前述薪資單內「勞退金入帳戶」所載數額是否為兩造所議定被告應另給付予原告之工資乙節,恐有疑義。
⑶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被告本應將其每月為原告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原告薪資表中註明,被告或因其所製作薪資表下方欄位為被告需從原告薪資總額內扣除本需由原告負擔、繳納之勞健保自負額及代扣薪資所得稅等應扣金額,而被告按月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復係提撥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由被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原告日後即可依法領取,被告為符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前述規定,因而將其按月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以「勞退金入帳戶」項目記載,並與其他應給付予原告之項目加總計算薪資總額內,亦有可能,尚難基此而謂前述薪資表內「勞退金入帳戶」所載金額為兩造所議定被告應另給付予原告之工資。
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其任職期間前述薪資表內「勞退金入帳戶」所載金額合計122,868元,即難認有據。
㈢被告就原告任職期間確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形,被告應補提繳28,47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⑴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
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第1602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
⑵本件被告除110年9月份外,就原告其餘任職期間均曾按月為原告提繳如附表「已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主張因被告有高薪低報之情形,被告應補提繳如起訴狀附表二「差額」欄所示金額合計60,86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情,然對照原告起訴狀附表二「原告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見本院卷第38至44頁)及原告任職期間之薪資表,原告均有將前述薪資單「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計入附表二之「原告薪資總額」所示金額內,然前述薪資單「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並非兩造所議定被告應另給付予原告之工資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無庸將此「勞退金入帳戶」所示金額計入原告每月工資,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⑶另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
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
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第26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3款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即認為三節獎金係屬雇主之恩惠性給與,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非屬工資之範疇(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481號判決要旨參照)。
可知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只要是與勞務有對價關係,不論其名目為何,仍屬工資,然如係雇主基於恩惠性或勉勵性所為之給付,縱屬經常性給與,如不具勞務對價性,即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不合,則不屬工資範圍。
⑷再對照原告起訴狀附表二「原告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原告任職期間薪資表,原告亦有將其任職期間自被告所領取之「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旅遊津貼」、「特休代金」、「不休假代金」、「特休假獎金」及「久任獎金」等計入附表二「原告薪資總額」所示金額內,可知原告亦主張前述「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旅遊津貼」、「特休代金」、「不休假代金」、「特休假獎金」及「久任獎金」等均為原告之工資等情,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42至146頁)。
經查,原告於任職期間雖均按年自被告領取數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及旅遊津貼,然依照前述薪資表,可知原告領取前述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均約於每年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時節領取,依照前述說明,此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應屬三節獎金,為被告恩惠性之給與,非原告提供勞務之對價。
另原告每年所領取數額不等之旅遊津貼,實乃被告補助原告旅遊所為之給付,為被告恩惠性之給與,非屬工資。
再就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即前述薪資表內之特休代金、不休假代金及特休假獎金),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勞工未排定特別休假而繼續工作,雖非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惟雇主既未拒絕勞工提供勞務並受領勞工提供勞務,雇主就此所為之金錢補償,仍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誠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至於原告於109年12月份所領取之「久任獎金10,000元」,依該月份薪資表(見本院卷第90頁)係記載「年滿5年」,可認係被告以原告任職已達5年所為之獎勵性給付,屬被告恩惠性之給與,非原告提供勞務之對價。
故原告主張「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旅遊津貼」及「久任獎金」均屬原告工資、被告抗辯特休未休工資並非工資等節,均非可採。
⑸依原告任職期間薪資表所載,原告每月工資經扣除非屬工資之「勞退金入帳戶」及非屬工資範疇之「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旅遊津貼」及「久任獎金」等項目後,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工資應如附表「實際工資」欄所示,可認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工資並非固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應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再參照勞動部所發布原告任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月提繳工資,被告就原告任職期間所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如附表「應提繳金額」欄所示,可認被告確有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原告每月實際工資、前3月平均工資、提繳級距、月提繳工資、被告應提繳金額、已提繳金額及差額,均詳如附表及附表說明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28,47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提繳28,47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此駁回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且為被告即雇主部分敗訴之判決,另被告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第1項第3款及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諭知被告如以28,4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9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310元,其餘1,68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年月份 實際工資 前3月平均工資 級距 月提繳工資 應提繳金額 已提繳金額 差額 104/07 23,000 25,500 21 24,000 1,440 1,206 234 104/08 23,000 24,000 1,440 1,206 234 104/09 30,500 24,000 1,440 1,206 234 104/10 27,900 28,633 23 26,400 1,584 1,368 216 104/11 27,500 26,400 1,584 1,368 216 104/12 30,500 26,400 1,584 1,368 216 105/01 27,500 30,933 25 28,800 1,728 1,368 360 105/02 31,000 28,800 1,728 1,368 360 105/03 34,300 28,800 1,728 1,368 360 105/04 29,500 30,833 27 31,800 1,908 1,368 540 105/05 29,500 31,800 1,908 1,440 468 105/06 33,500 31,800 1,908 1,440 468 105/07 30,000 31,500 27 31,800 1,908 1,440 468 105/08 30,000 31,800 1,908 1,440 468 105/09 34,500 31,800 1,908 1,440 468 105/10 30,500 32,100 27 31,800 1,908 1,440 468 105/11 29,500 31,800 1,908 1,440 468 105/12 36,300 31,800 1,908 1,440 468 106/01 30,850 30,850 28 33,300 1,998 1,440 558 106/02 30,850 33,300 1,998 1,440 558 106/03 30,850 33,300 1,998 1,440 558 106/04 30,850 31,464 26 31,800 1,908 1,440 468 106/05 30,850 31,800 1,908 1,440 468 106/06 32,693 31,800 1,908 1,440 468 106/07 31,650 32,517 26 31,800 1,908 1,512 396 106/08 32,550 31,800 1,908 1,656 252 106/09 33,350 31,800 1,908 1,656 252 106/10 31,850 32,350 27 33,300 1,998 1,656 342 106/11 31,850 33,300 1,998 1,656 342 106/12 33,350 33,300 1,998 1,656 342 107/01 31,850 31,850 27 33,300 1,998 1,656 342 107/02 31,850 33,300 1,998 1,656 342 107/03 31,850 33,300 1,998 1,656 342 107/04 31,850 32,683 27 33,300 1,998 1,656 342 107/05 33,100 33,300 1,998 1,656 342 107/06 33,100 33,300 1,998 1,728 270 107/07 33,100 33,100 27 33,300 1,998 1,728 270 107/08 33,100 33,300 1,998 1,728 270 107/09 33,100 33,300 1,998 1,728 270 107/10 33,100 33,433 27 33,300 1,998 1,728 270 107/11 33,100 33,300 1,998 1,728 270 107/12 34,100 33,300 1,998 1,728 270 108/01 33,100 33,433 28 34,800 2,088 1,728 360 108/02 33,100 34,800 2,088 1,728 360 108/03 34,100 34,800 2,088 1,728 360 108/04 34,100 34,100 28 34,800 2,088 1,728 360 108/05 34,100 34,800 2,088 1,818 270 108/06 34,100 34,800 2,088 1,818 270 108/07 34,100 34,433 28 34,800 2,088 1,818 270 108/08 34,100 34,800 2,088 1,818 270 108/09 35,100 34,800 2,088 1,818 270 108/10 34,600 34,933 28 34,800 2,088 1,818 270 108/11 34,600 34,800 2,088 1,818 270 108/12 35,600 34,800 2,088 1,818 270 109/01 35,100 35,100 29 36,300 2,178 1,818 360 109/02 35,100 36,300 2,178 1,818 360 109/03 35,100 36,300 2,178 1,818 360 109/04 35,100 36,756 30 36,300 2,178 1,818 360 109/05 35,100 36,300 2,178 1,818 360 109/06 40,068 36,300 2,178 1,908 270 109/07 37,600 36,767 31 38,200 2,292 1,908 384 109/08 36,100 38,200 2,292 1,908 384 109/09 36,600 38,200 2,292 1,908 384 109/10 37,100 37,600 31 38,200 2,292 1,908 384 109/11 38,600 38,200 2,292 1,908 384 109/12 37,100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1 36,600 36,600 31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2 36,600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3 36,600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4 36,600 37,511 30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5 36,600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6 39,332 38,200 2,292 1,908 384 110/07 36,600 30,093 30 38,200 2,292 1,998 294 110/08 36,600 38,200 2,292 1,998 294 110/09 17,080 38,200 2,292 0 2,292 合計 122,868 28,476 附表說明:
1.104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均以23,000元計算,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1,月提繳工資24,000元。
2.104年10月至12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25,500元計算(104年7月至9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206元),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 距23,月提繳工資26,400元。
3.105年1月至3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28,633元計算(其中104年10月至12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368元),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5,月提繳工資28,800元。
4.105年4月至6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0,933元計算(其中105年1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368元及年終獎金20,000元,其中105年2月至3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368元),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1,800元。
5.105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0,833元計算(其中105年4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368元,其中105年5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及端午節獎金2,000元,其中105年6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1,800元。
6.105年10月至12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1,500元計算(其中105年7月及9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其中105年8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及中秋節獎金2,000元),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1,800元。
7.106年1月至3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2,100元計算(其中105年10月至12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對照10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8,月提繳工資33,300元。
8.106年4月至6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0,850元計算(其中106年1月至3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對照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6,月提繳工資31,800元。
9.106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1,464元計算(其中106年4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及端午節獎金2,000元,其中106年5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其中106年6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440元),對照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6,月提繳工資31,800元。
10.106年10月至12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2,517元計算( 其中106年7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512元, 其中106年8月至9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656元),對照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 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3,300元。
11.107年1月至3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2,350元計算(其 中106年10月至11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656元,其中106年12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 1,656元及旅遊津貼8,000元),對照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 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3,300 元。
12.107年4月至6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1,850元計算(其 中107年1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656元及年 終獎金35,000元,其中107年2月至3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 金入帳戶之金額1,656元),對照107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 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3,300元。
13.107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2,683元計算(其 中107年4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656元,其 中107年5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656元及端 午獎金4,000元,其中107年6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 之金額1,728元),對照107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3,300元。
14.107年10月至12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3,100元計算(其中107年7月及9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 1,728元,其中107年8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 1,728元及中秋節獎金4,000元),對照107年1月1日施行之勞 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7,月提繳工資33,300 元。
15.108年1月至3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3,433元計算(其 中107年10月至11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728元,其中107年12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 1,728元及旅遊津貼10,000元),對照107年1月1日施行之勞 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8,月提繳工資34,800 元。
16.108年4月至6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3,433元計算(其 中108年1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728元及年 終獎金35,000元,其中108年2月至3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 金入帳戶之金額1,728元),對照108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 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8,月提繳工資34,800元。
17.108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4,100元計算(其 中108年4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728元,其 中108年5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818元及端 午節獎金4,000元,其中108年6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 戶之金額1,818元),對照108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 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8,月提繳工資34,800元。
18.108年10月至12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4,433元計算( 其中108年7月及9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818元,其中108年8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818元及中秋節獎金4,000元),對照108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 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8,月提繳工資34,800 元。
19.109年1月至3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4,933元計算(其 中108年10月至11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818元,其中108年12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 1,818元、旅遊津貼10,000元及年終獎金40,250元),對照10 8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29, 月提繳工資36,300元。
20.109年4月至6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5,100元計算(其 中109年1月至3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81 8元),對照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 表,為級距30,月提繳工資36,300元。
21.109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6,756元計算(其 中109年4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818元,其 中109年5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818元及端 午獎金6,000元,其中109年6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 之金額1,908元),對照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31,月提繳工資38,200元。
22.109年10月至12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6,767元計算( 其中109年7月至8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908元,其中109年9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908元及中秋節獎金6,000元),對照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 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31,月提繳工資38,200 元。
23.110年1月至3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7,600元計算(其 中109年10月至11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 908元,其中109年12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 1,908元、旅遊津貼12,000元及久任獎金10,000元),對照10 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31, 月提繳工資38,200元。
24.110年4月至6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6,600元計算(其 中110年1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908元及年 終獎金41,400元,其中110年2月至3月之薪資總額均扣除勞退 金入帳戶之金額1,908元),對照11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 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30,月提繳工資38,200元。
25.110年7月至9月實際工資以前3月平均工資37,511元計算(其 中110年4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908元,其 中110年5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之金額1,908元及端 午獎金6,000元,其中110年6月之薪資總額扣除勞退金入帳戶 之金額1,908元),對照11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月提 繳工資分級表,為級距30,月提繳工資38,200元。
26.「應提繳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金額乘以百分之6計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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