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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簡稚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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