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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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